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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放弃儿子遗产继承后又起诉儿媳,还能分到遗产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14:20)    点击:19

宋女士与丈夫老张育有一女,2018年,老张突发疾病意外死亡。此前宋女士一直与婆婆胡某同住,婆婆将名下的上海房产赠与孙女小张;老张去世后,其哥哥要求宋女士返还胡某的房产,而宋女士则要求他和胡某签下保证书,自愿放弃老张的伤亡赔偿金和遗产;但一年后胡某却起诉宋女士要求继承老张的遗产,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

胡某还能继承儿子老张的遗产吗?

不能继承。

《民法典》有规定,法定继承中,父母、配偶、子女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宋女士、女儿小张以及婆婆胡某都是老张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婆婆胡某作出书面保证放弃遗产,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书是她在被胁迫或者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该保证书就是合法有效的;既然保证书合法有效,那她在保证书中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就也是有效的,所以她实际已经无权继承儿子老张的遗产了,故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

死亡赔偿金应该怎么分?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的接受者是受害人的近亲属。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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