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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14:43)    点击:58

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所谓继承遗产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如果是在遗产继承的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但是,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例如无法履行其依法负有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则应当认定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不是必须要公证。只要能够确定是放弃继承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无须作为继承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继承人就是遗产的实际占有人,法院可以认定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继续作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清偿责任。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反悔。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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