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能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3 13:22) 点击:16 |
工程监理业务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那么工程监督管理单位是否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呢? 网友咨询: 工程监理单位能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吗 律师解答: 1、工程监理单位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律师补充: 工程监理职责主要由以下几项: 第一,组织有关人审查图纸,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计划和材料计划等,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流。 第二,负责对所承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把好工程技术质量关。 第三,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的评定,工程项目的检验,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对工程项目质量与进度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主持对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评议和整改,并督促施工人员做好质量问题的记录。 第四,负责施工材料的合理使用,采取措施降低施工成本,杜绝浪费。第五,负责开展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负责对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的检查与执行,促进现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贯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有关规定和制度,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八,做到工地工程款应及时到位,完工后做好结算单并与工人结算。 第九,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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