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经营者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3 13:30) 点击:15 |
游泳馆的经营者因为声明了“物品遗失概不负责”就觉得可以高枕无忧,不用为遗失的物品负责。那么,这种条款有效吗? 网友咨询: 游泳馆经营者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律师解答: 这种声明是无效的。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常常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通常情况下,自己的确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但在游泳馆中,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会将手机等贵重电子产品放入储物柜,因为这类物品不适合在游泳时随身携带或使用。所以,游泳馆应当为此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游泳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律师补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格式条款具备民法典第一编第6章第3节和第506条规定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都一律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些情形都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严重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因而都是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只要出现其中一种情形,格式条款就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将导致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而属于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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