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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到付”,可收货人拒付运费怎么办?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3 13:30)    点击:13

小帅向小彭购买木材并约定将该批木材运送至T镇。小彭发布货物运输需求信息后后,小华接单,约定运费为9600元。货物到达后,小帅因木材质量问题与小彭发生争执,因小帅与小彭均不支付运费,小华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小彭支付货物运输费和停运损失及利息,并要求小帅对货物运输费及停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公平合理确定各方义务。

通常情况下,在运输合同中,运费的支付有两种约定方式,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在运费预付情况下,托运人即将运费在运输开始前支付承运人。在运费到付情况下,虽然到付合同中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但是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当事人双方。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支付运费是其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可看出,收货人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其对交费义务的履行来自于托运人与承运人的约定,不具有强制性。若收货人拒不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就货物运输事宜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小华按照小彭的要求将木材运送至T镇。因小帅拒绝履行支付运费,小彭应向小华支付运费9600元。虽然货物运输协议中约定收货方付运费,如果不付运费,运输车辆不得下货,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小华要求小帅对运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小彭支付小华运费9600元及利息,驳回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货物运输都是司机通过网络平台等寻找运输信息,协商货运地点、目的地、单价等信息,且全程都是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没有见过货运人,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司机到达目的地后也是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联系收货人员,单凭口头契约一旦产生纠纷,司机往往被动。提醒各位货车司机,条件允许情况下,一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托运人、结算方式等重要信息。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条件,也要注意保存好货运单据、提货单、过磅单、微信聊天、电话语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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