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欲在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是否应无条件配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3 13:32) 点击:25 |
家住房山的许先生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车位《认购协议》,购买了小区地下一层一处“油车”产权车位。许先生为方便自己新能源车充电,欲在车位加装充电桩,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办理安装电车充电桩的证明,但物业公司以许先生购买的是油车车位为由,拒绝出具。于是许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中,许先生明知车位有新能源与油车之分,在尚有新能源车位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仍选择了价格相对比较低的油车车位,并且也知道油车车位无法安装电车充电桩,现许先生又要求物业公司在油车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出于小区管理与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若法院支持许先生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购车位的不诚信行为。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许先生的诉求。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大的原则性条款,在具体适用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第二,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第三,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全社会均应该形成遵守诺言、严守契约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于业主而言,应当严守合同约定,选购车位时要仔细分辨新能源车位与油车车位的区别,细致考量车位使用方式,注意阅读车位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选购车位的使用价值做到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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