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3 13:35) 点击:30 |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其标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该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网友咨询: 委托合同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 律师解答: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当事人通过合同限制任意解除权,出于尊重意思自治应当认为这种限制原则上有效,除非这种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出现了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 实践中另有观点认为,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不能够通过当事人约定而排除,当事人的约定应为无效。 律师补充: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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